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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复杂的斗争审时度势(1) 正当“三罢”斗争日益高涨,全国各地反帝怒火炽烈燃烧之时,总商会会长虞 洽卿从北京回到上海,就开始搞妥协活动。他在拜会交涉署时就表示“决向各商劝 导早日开市”,并与外国商会联系,“设法改善局势”,又专门成立了“五卅委员 会”与工商学联合会分庭抗礼。 6 月11日“五卅委员会”开会,修改工商学联合会提出的17条交涉条件,删去 了撤退海军陆战队、解除商团及巡捕之武装、分配华人任高级巡捕、永远撤退驻沪 之英日海陆军等4 条要害条件。当晚7 时,总商会突然召开联席会议,邀请工商学 联合会的代表参加,讨论修改过的交涉条件。李立三当即发言:“事前未悉今日开 会宗旨,不能代表本会……市民对外应一致主张,此刻另提条件,似不妥。望总商 会暂照前提条件之主张,俟接到(工商学联合会)答复后,再行损益,则仍一致。” 会议开到深夜12时,“结果声色俱厉,不欢而散”。虞洽卿、方椒伯认为,他 们提出的交涉条件,并非要工商学联合会通过,即擅自于13日上午9 时送交涉署转 交各国驻沪领事团,同时在报纸上公布全文。 13日中午,总工会召开临时紧急会议,讨论总商会修改的交涉条件,决定“致 函总商会警告”。 14日工商学联合会发表声明:“各报所载总商会另提13条,本会并未参加讨论”, 以澄清当时社会上的谣传,误以为13条是经工商学联合会同意的。 16日、17日工商学联合会连续开会,讨论“发宣言反对总商会条件案”。17日, 工商学联合会在闸北区召开市民大会,有200 多团体3 万多人参加,李立三在讲话 中痛斥了总商会破坏爱国运动的丑恶行为。 19日,上海总工会率66个工会20余万罢工工人发表宣言:“无论外人如何强硬, 政府如何妥协,总商会如何让步,我20余万罢工工人,誓当团结团体,坚持罢工。” 总商会迫于帝国主义者的强硬态度,于19日下午二时秘密开会,决定21日开市, 退出三罢斗争。 20日,上海总工会召开各工会代表会议,讨论对付上海总商会开市的办法和态 度,有60多个工会的代表130 多人参加。会议由刘少奇主持,李立三在会上提出开 市的7 项条件:总商会要负担罢工工人生活费;开市后仍与英、日实行经济绝交等。 会议决定“无论商界开市与否,工界决不依赖;工界要坚持到底,决不上工。” 同日,又在西门公共体育场召开有1 万多工人学生参加的大会,作出3 项决议 :①开市不开工,但罢工工人的生活费须由总商会维持;②各商店将已办之英、日 货聚集焚烧,以示坚决;③开市日期,至早须在25日(端午节)后。 在此情况下,总商会接受上述条件,决定组织国货提倡会,对英、日实行经济 绝交;由总商会负责筹款,援助工人继续罢工;25日起全埠各商店一律悬挂白旗, 各店员均一律臂缠黑纱,以示哀痛;26日开市。至此,持续25天的上海总罢市方于 27日宣告结束。 罢工斗争坚持到8 月,已逾两月。参加罢工的20多万工人连同他们的妻儿老小 约100 万人陷入饥饿状态,这是个十分紧迫而又严重的问题,再坚持下去已有许多 困难难以克服。同时,在中国人民反帝浪潮之下,各帝国主义之间也出现了许多矛 盾,可以利用。因此,党抓住有利时机,转而为工人群众自身利益的局部解放而斗 争。李立三、刘少奇等工运领导人,自8 月份开始召开各行业和各种规模的工人代 表会议,同工人讨论复工问题,劝说工人们在取得相当胜利的情况下,实行有条件 的复工。 8 月10日中共中央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联合发出《告工人士兵学生书》提出 “要有组织的上工”。上海总工会同时发表《五卅罢工最低复工条件宣言》9 条。 李立三等多次分别召开日商纱厂、工部局电气处、华商纱厂、英国工厂等工会代表 会议,具体磋商各业工人的复工条件。向工会干部阐明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与眼前 利益的关系和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分析当前的反帝斗争形势;指出必须复工的原 因。 mpanel(1); 8 月12日下午6 时15分,日本总领事矢田与上海政府官方代表许三元背着总工 会商定复工条约:此次风潮所由起之内外棉纱厂对于受伤者及毙命工人之亲属给予 恤款一万元。该约条件如下:① 日本纱厂厂主应承认工人之工会但此项工会须依 照中国政府近日颁布之工会法组织;②罢工期内之工资概不支给,但因各工人勉强 罢工或受工值上之损失,厂主方面酌量给款补助各工人,以示体恤;③各纱厂当照 工人劳绩分别增加工人工资,并同时考察工人生活状况,俟与其他各商酌之后,当 谋相当改善之法;④本条解决工资,用低价小洋付给之;⑤日本工人头目,以后在 工厂不得携带武器;⑥各纱厂不得无故开除工人并须注意为良好之待遇。本约成立 以后,各纱厂有自行发电机者,将立即开工,其本厂无发电机者,则俟工部局接回 电线后,方可开工。这一复工条约是总工会不能接受的。 接着,上海总工会召集日纱厂代表大会,李立三报告最近与日商纱厂交涉经过 称:虽经我国官厅同日领事签订复工条件六项,但工友方面对此条件尚不满意,特 提应商之点有三:①非俟政府将工会条约颁布后(工人组织正式工会后),决不上 工;②罢工期中工资三分之一,须先交总商会或总工会发给工人,方能上工;③以 后工资,增加十分之一,须由总商会担保才行。若此三条不能办到,则工人绝对不 能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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