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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卷 志第五十四 食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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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五十四 食货二 ○赋役 赋役之法,唐租庸调犹为近古。自杨炎作两税法,简而易行,历代相沿,至明 不改。太祖为吴王,赋税十取一,役法计田出夫。县上、中、下三等,以赋十万、 六万、三万石下为差。府三等,以赋二十万上下、十万石下为差。即位之初,定赋 役法,一以黄册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凡二等。 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 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职役优免者,役曰里甲, 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 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 两税,洪武时,夏税曰米麦,曰钱钞,曰绢。秋粮曰米,曰钱钞,曰绢。弘治 时,会计之数,夏税曰大小米麦,曰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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