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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卷 志第十 礼乐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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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十 礼乐十 五曰凶礼。 《周礼》五礼,二曰凶礼。唐初,徙其次第五,而李义府、许敬宗以为凶事非 臣子所宜言,遂去其《国恤》一篇,由是天子凶礼阙焉。至国有大故,则皆临时采 掇附比以从事,事已,则讳而不传,故后世无考焉。至开元制礼,惟著天子赈恤水 旱、遣使问疾、吊死、举哀、除服、临丧、册赠之类,若五服与诸臣之丧葬、衰麻、 哭泣,则颇详焉。 凡四方之水、旱、蝗,天子遣使者持节至其州,位于庭,使者南面,持节在其 东南,长官北面,寮佐、正长、老人在其后,再拜,以授制书。其问疾亦如之,其 主人迎使者于门外,使者东面,主人西面,再拜而入。其问妇人之疾,则受劳问者 北面。 若举哀之日,为位于别殿,文武三品以上入,哭于庭,四品以下哭于门外。有 司版奏“中严”、“外办”。皇帝已变服而哭,然后百官内外在位者皆哭,十五举 音,哭止而奉慰。其除服如之。皇帝服:一品锡衰,三品以上缌衰,四品以下疑衰。 服期者,三朝晡止;大功,朝晡止;小功以下,一哀止。晡,百官不集。若为蕃国 君长之丧,则设次于城外,向其国而哭,五举音止。 若临丧,则设大次于其门西,设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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