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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十五 历一
历法尚矣。自尧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其事略见于
《书》。而夏、商、周以三统改正朔,为历固已不同,而其法不传。至汉造历,始
以八十一分为统母,其数起于黄钟之龠,盖其法一本于律矣。其后刘歆又以《春秋》、
《易象》推合其数,盖傅会之说也。至唐一行始专用大衍之策,则历术又本于《易》
矣。盖历起于数,数者,自然之用也。其用无穷而无所不通,以之于律、于《易》,
皆可以合也。然其要在于候天地之气,以知四时寒暑,而仰察天日月星之行运,以
相参合而已。然四时寒暑无形而运于下,天日月星有象而见于上,二者常动而不息。
一有一无,出入升降,或迟或疾,不相为谋。其久而不能无差忒者,势使之然也。
故为历者,其始未尝不精密,而其后多疏而不合,亦理之然也。不合,则屡变其法
以求之。自尧、舜、三代以来,历未尝同也。
唐终始二百九十余年,而历八改。初曰《戊寅元历》,曰《麟德甲子元历》,
曰《开元大衍历》,曰《宝应五纪历》,曰《建中正元历》,曰《元和观象历》,
曰《长庆宣明历》,曰《景福崇玄历》而止矣。
高祖受禅,将治新历,东都道士傅仁均善推步之学,太史令庾俭、丞傅弈荐之。
诏仁均与俭等参议,合受命岁名为《戊寅元历》。乃列其大要,所可考验者有七,
曰:“唐以戊寅岁甲子日登极,历元戊寅,日起甲子,如汉《太初》,一也。冬至
五十余年辄差一度,日短星昴,合于《尧典》,二也。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入
蚀限,合于《诗》,三也。鲁僖公五年壬子冬至,合《春秋命历序》,四也。月有
三大、三小,则日蚀常在朔,月蚀常在望,五也。命辰起子半,命度起虚六,符阴
阳之始,六也。立迟疾定朔,则月行晦不东见,朔不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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