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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卷 志第三十四 选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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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三十四 选举四 ○考课 凡随朝职官:至元六年格,一考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止。六部侍郎正四品, 依旧例通理八十月,升三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都事,考满升二等。六部郎中、 员外郎、主事,三十月考满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 凡官员考数:省部定拟:从九品拟历三任,升从八。正九品历两任,升从八。 正八品历三任,升从七。从七历三任,呈省。正七历两任,升从六。从六品通历三 任,升从五。正六历两任,升从五。从五转至正五,缘四品阙少,通历两任,须历 上州尹一任,方入四品。内外正从四品,通理八十月,升三品。 凡取会行止:中统三年,诏置簿立式,取会各官姓名、籍贯、年甲、入仕次第。 至元十九年,诸职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过,以凭黜陟。大德元年,外任官解由到 吏部,止于刑部照过,将各人所历,立行止簿,就检照定拟。 凡职官回降: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资品相应,例升二等迁去。江 淮官员依旧于江淮任用。其已考满者,并免回降。不及考者,例存一等。有出身未 合入流品受宣者,任回,三品拟同六品,四品拟同七品,正从五品同正八品;受敕 者,正从六品同从八品,七品、八品同正从九品,正从九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无 出身及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从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 从六品同从九品,七品、八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 有资品人员,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别议升 转。至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创立官府,招抚百姓,实有劳绩者,其见 受职名,若应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五品拟同八品;若应受敕者,正从六品 同正从九品,其七品、八品拟同提控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同院务监当官。无出 身不应叙白身人,其见受职名,应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应受 敕者,正从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检,七品以下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人员,若再于 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别议升转。至元十四年已 后,新收抚州郡、准上例定夺。前资不应又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任回,拟定前资 合得品级,于上例升二等,止于江淮迁转,若于腹里任用,并依上例。七品以下, 已历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项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例,从一高。前三件于见拟资品 上增一等铨注。二十一年,诏:“军官转入民职,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拟自准定 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若先受宣敕已经礼任,资品相应者, 通理月日升转外,据骤升人员前任所历月日除一考外,余月日与后任月日依准定资 品通理升转,不及考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腹 里常调官,除资品相应者依例升转外,有前资未应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员, 照勘有无出身,依验职事品秩,自受敕以后历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拟,不及考者, 更升一等。五品以上人员,斟酌比附议拟,呈省据在前已经除授者,任回通理定夺。” 凡吏属年劳差等: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译史、通事,旧以一百二十月出 职,今案牍繁冗,合以九十月为满。”十九年,部拟:“行省通事、译史、令史、 宣使或经例革替罢,所历月日不等,如元经省掾发去,不及一考者,拟令贴补;及 一考之上者,比台院令史出身例定夺。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叙,不及一考者,发还 本省区用。宣慰司人吏,经省院发,不及一考者,拟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部令 史出身降一等定夺。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别无定夺。”二十年, 省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六十月考满。甘肃行省令译史人等,六十 五月考满,本土人员,依旧例用。”二十五年,省准:“缅中行省令史,依云南行 省一体出身。”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台、院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 宣使等,旧以九十月为满,升迁太骤,今以一百二十月为满,于应得职事内升用。 又写圣旨、掌奏事选法、应办刑名文字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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