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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4 卷 志一百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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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一百十九 ○刑法三 太祖始创八旗,每旗设总管大臣一,佐管大臣二。又置理政听讼大臣五人,号 为议政五大臣。扎尔固齐十人,号为理事十大臣。凡听断之事,先经扎尔固齐十人 审问,然后言于五臣,五臣再加审问,然后言于诸贝勒。众议既定,犹恐冤抑,亲 加鞫问。天命元年,谕贝勒大臣曰:“国人有事,当诉于公所,毋得诉于诸臣之家。 兹播告国中,自贝勒大臣以下有罪,当静听公断,执拗不服者,加等治罪。凡事俱 五日一听断于公所,其私诉于家,不执送而私断者,治罪不贷。”十一年,太宗以 议政五大臣、理事十大臣不皆分授,或即以总管、佐管兼之,于是集诸贝勒定议裁 撤。每旗由佐管大臣审断词讼,不令出兵驻防。其每旗别设调遣大臣二员,遇有驻 防调遣所属词讼,仍令审理。天聪七年,设刑部承政、参政、启心郎等官,听讼始 有专责。 世祖入主中夏,仍明旧制,凡诉讼在外由州县层递至于督抚,在内归总于三法 司。然明制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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