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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一百三十四 邦交七
瑞典那威丹墨和兰日斯巴尼亚比利时义大利
瑞典即瑞丁,在欧罗巴西北境,与那威同一区。雍正十年始来华互市。道光二
十七年春二月,与瑞典及那威国订通商约。时法、美诸国通商,俱仿英和约条款。
瑞本小国,亦求照英、法、美三国成案议通商条约。时瑞钢铁等项价甚贱,并求酌
减税则。两广总督兼五口通商善后事宜耆英以各项税钞甫经议定通行,未便因瑞钢
铁率议轻减,不许;惟通商条约奏请许之。遂与瑞公使李利华订约三十三条。同治
六年,政府派出使大臣志刚等游历各国,至瑞递国书。光绪三年八月,瑞典开整理
万国刑罚监牢会,使臣爱达华达摆柏照会驻英使臣郭嵩焘,请中国派员入会。嵩焘
以闻,许之。
十八年五月,瑞典国教士梅宝善、乐传道二人往麻城县宋埠传教,被殴致毙,
上海瑞典总领事柏固闻,赴鄂见张之洞,要求四事:一,办犯;一,抚恤;一,参
麻城县知县;一,宋埠设教堂。时犯已缉获,张之洞允办犯、抚恤,而参麻城县则
不许,谓麻城县事前力阻,事后即获正犯,未便参劾。至开教堂,宋埠民情正愤,
改在汉口武穴觅一地建堂,柏固亦不允。久之,始议定绞犯二名,给两教士各一万
五千元,失物诸项一万五千元,期二十月后再往传教。
三十四年六月,与瑞修改通商条约。先是瑞使倭伦白来京,请觐见呈递国书,
并照称奉本国君主谕,请修改通商条约,并录其君主所给议约全权文凭送外务部。
外务部以道光二十七年所订瑞典那威条约系两国联合所立,近两国已各独立,前订
之约距今六十年,通商情形今昔不同,当重订约,以资遵守,许之。于是瑞使拟具
约稿三十九款,大致多采各国与中国所订约款。外务部以所拟款目繁多,另拟约稿,
并为十七款。研商久之始定议。外务部因上奏,言:“臣部另拟约稿,归并为十七
款。查向来与各国所订条约,我多允许与各国利益,而各国鲜允许与我利益,按诸
彼此优待之例,实非平允。惟光绪七年巴西条约暨二十五年墨西哥条约,多持平之
处。此次拟议约稿,注重此意,不使各项利益偏归一面,更于各约中采用较为优胜
之条,取益防损。如第三款领事官应照公例发给认许文凭,第十款订明俟各国允弃
其治外法权,瑞典亦必照办,第十三款声明给与他国利益,立有专条者,须一体遵
守,方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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