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书签
第 54 卷 志第三十 刑法
<< 上一章节 下一章节 >>
志第三十 刑法 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防闲于未然,惧争心之 将作也。故有轻重三典之异,宫墨五刑之差,度时而施宜,因事以议制。大则陈之 原野,小则肆诸市朝,以御奸宄,用惩祸乱。兴邦致理,罔有弗由于此者也。暨淳 朴既消,浇伪斯起,刑增为九,章积三千,虽有凝脂次骨之峻,而锥刀之末,尽争 之矣。自汉迄隋,世有增损,而罕能折衷。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 苛惨之法,务在宽平。比及晚年,渐亦滋虐。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 至于亡。 高祖初起义师于太原,即布宽大之令。百姓苦隋苛政,竞来归附。旬月之间, 遂成帝业。既平京城,约法为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 除之。及受禅,诏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 用烦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寻又敕尚书左仆射裴寂、尚 书右仆射萧

Search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