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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三十一 律历十一
○观天历
步交会
交终分:三十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一、秒九千九百四十四。
交终日:二十七、余二千五百五十一、秒九千九百四十四。
交中日:一十三、余七千二百九十、秒九千九百七十二。
朔差日:二、余三千八百三十一、秒五十六。
望策:一十四、余九千二百六、秒五千。
后限日:一、余一千九百一十五、秒五千二十八。
前限日:一十二、余五千三百七十五、秒四千九百四十四。
以上秒母同一万。
交率:一百八十三。
交数:二千三百三十一。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分七十六。
交中度:一百八十一分八十八。
交象度:九十分九十四。
半交象度:四十五分四十七。
阳历食限:四千九百,定法四百九十。
阴历食限:七千九百,定法七百九十。
求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以交终分及秒
去之,不尽,满统法为日,不满为余秒,即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次朔及望加时入交泛日:置天正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求次朔,以朔差
加之。求望,以望策加之,满交终日及余秒去之。即次朔及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
若以经朔小余减之,余为夜半入交泛日。
求定朔望夜半入交泛日:置经朔、望夜半入交泛日,若定朔、望大余有进退者,
亦进退交日,否则因经为定,即定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次朔夜半入交泛日:置定朔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
余皆加九千四百七十八、秒五十六,求次日,累加一日,满交终日及余秒去之,即
次定朔及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朔望加时入交常日:置经朔、望入交泛日及余秒,以其朔、望入盈缩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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