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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2 卷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职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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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一十五 职官二 ○枢密院 宣徽院 三司使 翰林学士院 侍读侍讲 崇政殿说书 诸殿学士 诸阁学士 诸修撰直阁 东宫官 王府官 枢密院 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出纳密命,以佐邦治。凡侍 卫诸班直、内外禁兵招募、阅试、迁补、屯戍、赏罚之事,皆掌之。以升拣、废置 揭帖兵籍;有调发更戍,则遣使给降兵符。除授内侍省官及武选官,将领路分都监、 缘边都巡检使以上。大事则禀奏,其付授者用宣;小事则拟进,其付授者用扎。先 具所得旨,关门下省审覆。面得旨者为录白,批奏得画者为画旨,并留为底。惟以 白纸录送,皆候报施行。其被御宝批旨者,即送门下省缴覆。应给诰者,关中书省 命词。即事干大计,造作、支移军器,及除都副承旨、三衙管军、三路沿边帅臣、 太仆寺官,文臣换右职,仍同三省取旨。 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枢密院,与中书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院 在中书之北,印有“东院”、“西院”之文,共为一院,但行东院印。而职事条目 颇多。神宗初政,乃省其务之细者归之有司,而增置审官西院,专领阁门祗候以上 至诸司使差遣。官制行,随事分隶六曹,专以本兵为职,而国信、民兵、牧马总领, 仍旧隶焉。旧分四房,曰兵,曰吏,曰户,曰礼,至是厘正,凡分房十。其后,又 增支马、小吏二房,凡房十有二:曰北面房,掌行河北、河东路吏卒,北界边防、 国信事。曰河西房,掌行陕西路、麟、府、丰、岚、石、隰州、保德军吏卒,西界 边防、蕃官。曰支差房,掌行调发军,湖北路边防及京东、京西、江、淮、广南东 路吏卒,迁补殿侍,选亲事官。曰在京房,掌行殿前步军司事,支移兵器,川陕路 边防及畿内、福建路吏卒,军头、皇城司卫兵。曰教阅房,掌行中外校习,封桩阙 额请给,催督驿递及湖南路边防。曰广西房,掌行招军捕盗赏罚,广南西路边防及 两浙路吏卒。而禁军转员,则各随其房之所领兵额治之。曰兵籍房,掌行诸路将官 差发禁兵、选补卫军文书。曰民兵房,掌行三路保甲、弓箭手。曰吏房,掌行差将 领武臣知州军、路分都监以上及差内侍官文书。曰知杂房,掌行杂务。曰支马房, 掌行内外马政并坊院监牧吏卒、牧马、租课。曰小吏房,掌行两省内臣磨勘功过叙 用,大使臣已上历任事状及校尉以上改转迁遣。吏三十有八:逐房副承旨三人,主 事五人,守阙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书令史十五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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