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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9 卷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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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厢兵) 厢兵者,诸州之镇兵也。内总于侍卫司。一军之额,有分隶数州者,或一州之 管兼屯数州者,在京诸司之额五,隶宣徽院,以分给畜牧缮修之役,而诸州则各以 其事属焉。建隆初,选诸州募兵之壮勇者部送京师,以备禁卫,余留本城,虽无戍 更,然罕教阅,类多给役而已。 景德四年七月,如京使何士宗言:“诏条禁军将士依等级并行伏事之理,违者 按军令。其厢军将士等未立条制,欲望约前诏减一等定令。”帝曰:“禁卫兵士无 他役使,且廪给优厚,欲其整肃,有所凛畏,故设此条禁。今以厢军约此施行,恐 难经久。况尊卑相犯,自有条律,不行可也。”十二月,诏厢军及诸州本城犯,所 部决杖讫,并移隶他军,内情理重及缘边随军者奏裁。 大中祥符元年,诏应诸道州、府、军、监厢军及本城指挥,自都指挥使已下至 长行,对本辖人员有犯阶级者,并于禁军斩罪上减等,从流三千里上定断;副兵马 使已上,勘罪具案闻奏。厢军军头已下至长行,准敕犯流免配役,并徒三年上定断, 只委逐处决讫,节级已上配别指挥长行上名,长行决讫,配别指挥下名收管。如本 处别无军分指挥,即配邻近州、府、军、监指挥收管。内别犯重者,自从重法。其 诸司库务人员兵士有犯上件罪名者,并依前项厢军条例施行。 五年二月,上谕王钦若等:“累议老病之兵渐多,在京者令逐司将臣,外处者 散差诸司使副拣选。可指挥所拣殿前、侍卫马步军司,令先逐指挥自指挥使已下, 据见管兵士除堪任披带征役外,其自来懦弱、教阅不出之人及老病不堪者,籍其名, 供申次第,管辖处各就逐营看详定夺,然后缴申逐司,与差去使臣同共拣选。如有 协情不当,即具始末以闻。其厢军都指挥使已下并当严断,外处拣就粮兵士亦如之。” 又宣示:“外处就粮诸军,有捧日、天武第七第九第十军军额,皆是自上军经两三 度拣选,以其久处禁卫,不欲便拣落,特设上件军额处之。朕深虑拣兵臣僚、军头 等同诸军例,更拣配下军,可遍谕之。老病者便放归农,内契丹、渤海、日本外国 人恐无依倚,特与收充本军剩员。”又:“所差臣僚、军头赴外处拣人。缘军分指 挥及出入次第名目体例甚多,令枢密院具合行条约及施行事件,并画一处分,令遵 守施行。” 又:“殿前、侍卫马步军司自来拣下披带禁军,量减衣赐月粮充剩员,并无定 额,散在逐营拘系,不获营生,官中所给岁计不少,可乘此时一例拣选。除老病者 放归农外,据诸军见管人数额定充看营剩员,余并拨并一处收管,以备令赴诸处祗 应。既有定额,必不敢多拣充剩员。”又诏:“承前遣使取内外军中疲老者,咸给 奉粮之半,以隶剩员,今可简阅使归农。其合留者,亦据逐营给役数外别为营舍处 之。内契丹、渤海、日本外国人虑无所归,且依旧。仍令所至州郡并与总管、钤辖 阅验,连书其状,具当去留之数,及引视军校之不任职者,附驿以闻。其当从隶军 额,即就配近便州郡;缘边者徙于内地,并与本州官吏移牒转送;当停者给与公验, 止许居本州,岁申上其籍,并给次月奉粮、装钱、日食遣之。所简马,但筋齿弱、 老病不疗者,件析以闻。在京殿前、马步军司有所升退,即时具名籍申枢密院,未 当者悉改正之;当徙者给装钱,在道只给粮;当停者给一月奉粮,勿复奏裁。外州 军士当降以次军分者,所隶州郡听自择。” 又诏:“广南东西、荆湖南北、福建、江南、京西等七路诸州、府、军、监见 管杂犯配隶军人等,各差使臣一人,驰驿往逐处与转运使、副或提点臣僚、知州、 通判、钤辖、都监、监押同共简选,就近体量人数,分配侧近州军本城收管。如年 老病患,委实久远不任医治充役者,放令逐便;其少壮者即差人管押赴阙引见,当 议选配近上军分。如不愿量移及赴阙者,亦听其便,仍于军分量与迁改。如地远勾 抽迟延,即驰驿分路简讫,具析以闻。” 七年,诏:“今后军回在京者且未编排,依例引见。内有老疾合配外处军分, 及看仓库、草场神卫剩员并看营剩员等,与限歇泊半月后,编排引见讫,限五日般 移。其外处军回经过兵士并依此例,仍见讫与假十日,令移隶所配处。” mpanel(1); 八年,诏:“诸路转运司、殿前侍卫马步军军头司、三司、宣徽院、开封府、 诸司库务等处人员兵士等,如内有杀贼得功及诸般使唤得力者,或因官中取索之时 具诣实结罪供,申所辖去处,保明申奏。” 天禧元年,诏选天下厢兵迁隶禁军者凡五千余人。二年,诏:“河北禁军疲老 不任力役者,委本路提点刑狱臣僚简阅,不得庇匿,以费廪粮。” 庆历中,招收广南巡海水军、忠敢、澄海,虽曰厢军,皆予旗鼓训练,备战守 之役。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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