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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卷 志第三十 食货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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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三十 食货四 ○盐 金制,榷货之目有十,曰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而盐为称首。 贞元初,蔡松年为户部尚书,始复钞引法,设官置库以造钞、引。钞,合盐司簿之 符。引,会司县批缴之数。七年一厘革之。初,辽、金故地滨海多产盐,上京、东 北二路食肇州盐,速频路食海盐,临潢之北有大盐泺,乌古里石垒部有盐池,皆足 以食境内之民,尝征其税。及得中土,盐场倍之,故设官立法加详焉。然而增减不 一,废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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