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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卷 列传第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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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传第四十五 ○高汝砺 张行信 高汝砺,字岩夫,应州金城人。登大定十九年进士第,莅官有能声。明昌五年 九月,章宗诏宰执,举奏中外可为刺史者,上亲阅阙点注,盖取两员同举者升用之。 于是,汝砺自同知绛阳军节度事起为石州刺史。承安元年七月,入为左司郎中。一 日奏事紫宸殿,时侍臣皆回避,上所御凉扇忽堕案下,汝砺以非职不敢取以进。奏 事毕,上谓宰臣曰:“高汝砺不进扇,可谓知体矣。” 未几,擢为左谏议大夫。以赋调军须,郡县有司或不得人,追胥走卒利其事急, 规取货赂,深为民害,建言:“自今若因兵调发,有犯者乞权依‘推排受财法’治 之,庶使小人有所畏惧。”二年六月,定制,因军前差发受财者,一贯以下徒二年, 以上徒三年,十贯处死,从汝砺之言也。时遇奏事,台臣亦令回避,汝砺乃上言: “国家置谏臣以备侍从,盖欲周知时政以参得失,非徒使排行就列而已。故唐制, 凡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阁,必遣谏官随之,俾预闻政事,冀其有所开说。今省 台以下,遇朝奏事则一切回避,与诸侍卫之臣旅进旅退。殿廷论事初莫得闻,及其 已行,又不详其始末,遂事而谏,斯亦难矣。顾谏职为何如哉?若曰非材,择人可 也,岂可置之言责而疏远若此。乞自今以往,有司奏事谏官得以预闻,庶望少补。 且修注之职,掌记言动,俱当一体。”上从之。 又言:“年前十月尝举行推排之法,寻以逾时而止,诚知圣上爱民之深也。切 闻周制,以岁时定民之众寡,辨物之多少,入其数于小司徒,以施政教,以行征令, 三年则天下大比,按为定法。伏自大定四年通检前后,迄今三十余年,其间虽两经 推排,其浮财物力,惟凭一时小民之语以为增减,有司惟务速定,不复推究其实。 由是豪强有力者符同而幸免,贫弱寡援者抑屈而无诉。况近年以来,边方屡有调发, 贫户益多。如止循例推排,缘去岁条理已行,人所通知,恐新强之家预为请嘱狡狯 之人,冀望至时同辞推唱。或虚作贫之,故以产业低价质典,及将财物徙置他所, 权止营运。如此奸弊百端,欲望物力均一,难矣。欲革斯弊,莫若据实通检,预令 有司照勘大定四年条理,严立罪赏,截日立限,关防禁约。其间有可以轻重者斟酌 行之,去烦碎而就简易,戒搔扰而事镇静,使富者不得以苟避,困者有望于少息, 则赋税易办,人免不均之患矣。”诏尚书省俟边事息行之。 是岁十月,上谕尚书省,遣官诣各路通检民力,命户部尚书贾执刚与汝砺先推 排在都两警巡院,令诸路所差官视以为法焉。寻为同知大兴府事。四年十二月,为 陕西东路转运使。泰和元年七月,改西京路转运使。二年正月,为北京临潢府路按 察使。四年二月,迁河北西路转运使。十一月,进中都路都转运使。 六年六月,拜户部尚书。时钞法不能流转,汝砺随事上言,多所更定,民甚便 之,语在《食货志》。上嘉其议,敕尚书省曰:“内外百官所司不同,比应诏言事 者不啻千数,俱不达各司利害,汗漫陈说,莫能详尽。近惟户部尚书高汝砺,论本 部数事,并切事情,皆已行之。其谕内外百司各究利害举明,若可举而不即申闻, 以致上司举行者,量制其罚。”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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