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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保甲制度的复活(1) 为了进一步维持和巩固日本在台殖民统治,日本殖民者复活了中国古代的保甲 制度,利用残酷的封建统治手段来与警察制度相结合,在台湾人民身上又套上一具 沉重的枷锁。 如前所述,日本殖民者在台湾大力加强了警察队伍的建设,强化社会治安,花 费了不小的力气。但是,日本殖民统治初期,总督府的财政状况十分拮据,须依赖 国内的大量财政援助,正如持地六三郎指出的: “欲仅以军队和警察之力维持治安, 由于物力财力所限,难以应其需求。”持地六三郎:《台湾殖民政策》,富山房, 东京,1921,第251 页。1898年8 月31日,在总督府民政长官后藤新平的主导下, 日本殖民者出台了《保甲条例》,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全岛居民( 日本人、外 国人及土著族除外) 以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各设保正及甲长,保及甲的人民, 负有连坐的责任。 2 ?保甲在其住民中征集17至50岁的男子组成壮丁团,负责防范匪徒强盗的侵 害和火、风、水灾等,受警察及团长指挥。 3 ?保甲长选举须经辨务署长及地方长官的认可,并接受其指挥监督。 4 ?保甲及壮丁团所需费用由部内人民自行负担。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台 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1987,第234 页。 很显然,复活封建的保甲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台湾人民自相监视,自我消耗, 它既不花费日本殖民者的钱财,又能充当警察的辅助力量,在治安及社会动员方面 发挥重要的作用,其实质即在于“以台治台”。随后出台的《细则》规定:“保设保 正,甲设甲长,甲长于甲内选举,由保正分别呈请所辖郡守、支厅长、警察署长或 警察分署长认可。保正于保内选举,由所辖郡守、支厅长或警察官署呈请知事或厅 认可。”台湾的警察据此得以干预地方保甲的选举。例如大屯郡乌日庄派出所对当 地的保甲选举便横加干涉,不许人们选举加入农民组合的廖某,强迫投票给其指名 的四名对象,称“若不从所指定的四名之中选出是无效的”。《台湾民报》第228 号。警察还掌握了保甲的财政大权,《细则》规定:“经费之收支预算,应于前一 年十二月中由郡守、支厅长、警察署长或警察分署长认可。决算应在隔年一月末之 前向郡守、支厅长、警察署长或分署长报告。”在各地对抗日武装集团的搜捕中, 日本殖民者更是利用壮丁团来协助警察搜捕抗日义士,或是将壮丁团驱赶在最前面, 使之与自己的同胞自相残杀,用心险恶。例如,在逮捕林李成时,便有壮丁团参加 并导致林李成中弹牺牲。在南投仙风岭、草鞋墩、斗六路口厝,台中万斗六等等地 方都有壮丁团的身影。个别积极帮助日本人的壮丁团成员更成了抗日分子锄奸的对 象。据日人记载,“明治三十三(1900) 年12月17日,发生了北斗专员公署管下武 西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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