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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林野调查
日本殖民者在台湾建立殖民统治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为了攫取殖民地的富源,
变殖民地为殖民母国的投资场所、原料来源地和商品倾销市场。但是,当时台湾社
会正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社会经济条件并不适于日本资本的迅速侵入和占领,
因此,在建立总督专制统治的同时,如何将台湾社会经济结构来个迅速的改变,使
之殖民地化,成为摆在日本殖民者面前的一大课题。日本殖民统治初期台湾的土地
林野调查,度量衡和币制的改革以及外国资本的驱逐,就是为此进行的基础工作。
一土地林野调查
日本殖民统治以前,台湾的土地权力关系十分复杂。清代前期,一些有资格申
请土地开垦权的有力者,将获准开垦的土地转包给开垦者,垦成之后抽分,形成为
大租权,而佃户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发生分裂,一部分佃户将田面转租他人,
收取小租成为小租户,从而形成一田二主的局面。大租户逐渐与生产经营相分离,
小租户成为土地的实际经营者,但却没有完整的所有权,土地关系相当紊乱,业主
定义模糊,纳税义务不明确,这种前资本主义的土地关系严重地阻碍了土地的商品
化乃至台湾的殖民地化进程。日人曾言: “土地所有权不明,土地权利关系不能判
定,本岛人民的唯一财产土地不能作为资本运用,随之各项开发――亦归无望。”
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东京大学出版会,1975,第34~35页。
1898年7 月,总督府颁布《台湾地籍规则》和《土地调查规则》,9 月成立临
时台湾土地调查局,以民政长官后藤新平任局长,开始实施土地调查事业,其主要
内容为: ①土地测量,即对土地地形的测绘;②土地种类的确定;③土地权力关系
的确定。后来增加地租改正事业,计耗资540 万元。竹越与三郎:《台湾统治志》,
博文馆,东京,1905,第206 页。据《土地调查规则》规定: 业主须将其土地向政
府申告,政府据此予以测量( 第一条) ;土地之业主及种类,由地方土地调查委员
会决定之,不服决定者,60日内向高等调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 ;未申告的
土地业主权归属国有( 第六条) 。执行的结果,首先确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关系,从
而使得土地交易得到法制的保障,促进了土地的商品化。同时由于台湾历史上大量
隐田被丈量出来,使得耕地面积大幅度增加,随着所有权和纳税义务的明确,总督
府获得巨额地租收入,大大改善了它的财政状况。据统计,包括水田、旱地、宅基
地和其他类土地,调查前的数据为 361447 甲,调查后增至777850甲,净增416403
甲,翻了一番。由此而来,地租收入从原来的860706元,增加到2989287 元,猛涨
3?3倍。竹越与三郎:《台湾统治志》,博文馆,东京,1905,第211 页。
对于大小租关系,总督府一方面承认大租权,同时规定自1903年12月5 日以后
不许有新的大租权出现。1904年5 月以律令第六号公布《关于大租权整理文件》,
宣布取消大租权,对大租权者以公债作为补偿。当时拥有大租权者及相关业主数达
339934人,与1905年人口调查中农业人口99万人相比,竟占约1/3 强。涂照彦:《
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东京大学出版会,1975,第41页。随着土地权利关系的
理顺,小租户成为单一的土地所有者,这就给予日本资本家对台湾的土地投资及企
业的设立提供了便利条件。正如竹越与三郎指出的那样: “( 土地调查) 内使田制
安全,外使资本家安心,可以投资于田园,故其效果是无限的。”竹越与三郎:《
台湾统治志》,博文馆,东京,1905,第214 页。
在林野调查方面,早在1895年10月即制颁《官有林野取缔规则》,其中第一条
规定: “如无足以证明所有权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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