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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业帝国主义(3) 那么,在实施甘蔗原料采取区制后的情形又是怎样的呢?在表面上,甘蔗原料 采取区域内双方地位平等,农民不受约束,可自由决定作物品种,但实际上,蔗农 境况并没有如我们想像那么好,且情形似乎更糟。首先,蔗农的作物种植选择权并 不自由。规则本身虽然没有明确限定,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 不少农家耕地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事实上只能以种蔗为最佳选择,尤为重要的是, 制糖会社对蔗作农家的耕作资金(常常还包括生活资金)的预贷,也束缚了蔗农的 选择权;再者,制糖会社对民有地实施了水利建设,作为代价,要求蔗农必须种植 甘蔗。对于种植甘蔗的农民制糖会社依据《蔗作奖励规定》予以各种奖励,这也吸 引很多缺乏农业生产经营资金的蔗农从事甘蔗的种植。据统计,1936~1937年度新 式糖厂贷款金贷放情形为:耕作资金673 ?5 万元,肥料费 910?1 万元,蔗苗费 86?6 万元,其他58?4 万元,共计1728?6 万元,平均每户蔗农所贷资金约150 元。川野重任:《台湾米谷经济论》,台湾银行,台北,1969,第95~96页。 其次,甘蔗收买价格由制糖会社单方面决定,蔗农无权参与。一般地说,甘蔗 收买价格的高低取决于竞争作物的市场价格,譬如以相同面积的双季水田、看单季 田或旱田种植水稻、陆稻、甘蔗时所能收获的生产物总价格为标准,以决定每千斤 甘蔗的单价。其中蔗价与米价的关系最为密切,如 1938 ~1939年度帝国制糖会社 甘蔗收买价格乃比照粳米稻谷价格而定,米价3 元,甘蔗收买价(水田)亦3 元, 其3 元以上的比价分别为 3?25∶3 ?45、3 ?75∶3 ?95、4 ?50∶4 ?60、4 ?75∶4 ?90 ;川野重任:《台湾米谷经济论》,台湾银行,台北,1969,第 95 ~96页。而这些价格都是由制糖会社单方面决定的,联系到蔗农只能将甘蔗售予区 内制糖会社的规定,这无异于是一种变相的强制收买。发布收买价格的日期通常在 甘蔗种植前夕或当时,也有在甘蔗生长期间,甚至在制糖开始之后,农民实际上无 法预先做出决断,以便拿定主意是不是还种甘蔗。由于制糖会社拥有原料价格决定 权,它所制定的价格往往偏低,经常激起蔗农的抗议浪潮,如1923年林本源制糖会 社与二林蔗农的纷争,即是蔗农要求提高甘蔗收买价格、降低肥料价格以及要求在 甘蔗收割前公布收买价格而引起的。 第三,蔗农没有自主经营甘蔗耕作的自由。以当时的《甘蔗收买价格及栽培奖 励规程》为例,其有关条文如下:“本公司依据耕作者之申请贷放甘蔗肥料。甘蔗 肥料之种类、施用量、施用时期、施用方法等,无论肥料是否由耕作者自给,均应 依据本公司直接指导。”“种植用蔗苗本公司指定之特设苗圃配给,或以本公司承 认使用者为限。”“收获顺序、数量及其他作业均应依据公司之指定。”“合于下 列情形者扣二成以内之原料费及特别补助费。一、各项收获标准作业实行不良者; 二、收获前擅自切尾、除去青叶者。”“合于后列情形者扣五成以内之原料费及特 别补助费:烧甘蔗、擅自收割原料、收割超出指定数量者。”显而易见,一旦与制 糖会社订立甘蔗种植契约,蔗农的经营权基本丧失,从甘蔗苗种的选择、耕作的日 期和方式、施肥的种类和方法、收获日期及数量,乃至甘蔗的处置,一律都受制糖 会社的支配,农民不能依据自己的意志实施耕作,须接受糖业资本家的指挥和监督, 蔗农的实际地位类似于糖业资本的契约隶农。制糖业资本家就是通过这种半封建的 超经济强制手段来获取超额利润的,日本制糖株式会社在台湾成功的秘诀也正在于 此。 上述可见,制糖工业的发展似乎没有给周围地区的蔗农带来什么大的好处,却 将他们束缚在糖业资本的奴役圈中而难于自拔,蔗农的身份地位不仅没有提高,相 反是在原地踏步甚至后退。至于蔗农的实际利益也未见多大的改善,据某制糖会社 透露,每甲收获甘蔗6 万斤,假定收买价格每千斤5 ?50 元,则每户(劳力3 人、 水牛1 头、栽培地3 甲)年收入800 元,除去苦力工钱、肥料费用等等,大体已无 剩余。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1964,第119 页。也 就是说,仅仅依靠种植甘蔗,蔗农只能维持低水平的生活,必须依赖其他农业及非 农业收入来补其不足。因此,蔗农生活能维持或有所提高,并不是制糖会社的功劳, 而是蔗农增加劳动力投入的辛勤所得,把这笔账算到制糖会社的头上是不公平的。 mpanel(1); 以上人们看到的基本上是自耕蔗作农家的经营状况,他们与糖业资本的关系是 一种“实质性的雇佣关系,是糖业资本预贷资金的奴隶”浅田乔二:《日本帝国主 义下的民族革命运动》,未来社,东京,1978,第130 页。。至于在制糖会社直营 农场范围内的佃作蔗农,他们的境况与前者相比更为困窘,他们不仅生产经营受到 会社的支配,并且有向会社直营大农场提供劳动力的义务,禁止从事农业以外的兼 业活动,甘蔗原料的收买价格也当然的归制糖会社片面决定,租佃契约的解除与否, 亦由会社单方面操纵。日据时期台湾糖业从原料获取的角度而言,究竟是农民糖业 (sugar ?with?peasant )还是雇工糖业(sugar?with?proletariat)?学界存 有争议。诚然,台湾糖业大部分向农家收买甘蔗只有小部分(20% )靠自营的雇工 栽植农场取得,但是,台湾农民在日本殖民统治下一方面自耕农受糖业资本的控制, 另一方面农民被剥夺的历程一如既往的进行着,农民的“普罗化”或无产化更以其 经典化的进程展现在人们的面前,马克思“资本将依自己的形象重塑整个世界”的 论断依然被证明着。参阅柯志明《糖业资本、农民与米糖部门关系》,收入陈秋坤、 许雪姬主编《台湾历史上的土地问题》,“中研院”《台湾史田野研究室论文集》 (1 ),台北,1992。在台湾,农民糖业和雇工糖业并存,而雇工糖业又是以台湾 农民的“普罗化”为基础的,它强烈的改变着台湾一些农村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下面的例子不仅反映了殖民政府对糖业资本家的扶持和保护,而且展示了台湾农民 向无产者转化的过程,它从一个侧面提供了台湾工业发展与农村生活间相互关系的 一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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