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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蕃政策”的出笼(2) 早期的抚垦署本身就兼有调查的职责,在《抚垦署长心得要项》中,规定其职 责之一即为“蕃社社名、户口、风俗之调查”。在强势军人总督乃木的主导下,军 队积极参与了对原住民的调查研究工作,山地道路的开辟以军队的工兵负责,铁道 线架设由陆军临时铁道队担当,测量则归陆军测量队随行从事。1897年 6月日本天 皇就是根据他们的报告将台湾的最高山峰命名为所谓“新高山”的。藤井志津枝: 《日据时期台湾总督府的理蕃政策》,文英堂出版,台北,1997,第45页。此一时 期的“蕃情调查”主要内容为:①“蕃社”的名称、户口、住宅、道路交通;②各 “蕃社”相互间的关系、内部状况、生产生活方式;③“蕃人” 的枪支、弹药供 应;④“蕃人”出草杀人的情况;⑤“蕃人”对抚垦署的看法,对授产及教育的意 见;等等。 儿玉、后藤时期,日本殖民者改革了原住民管理机构,在办务署下设第三课, 专管“蕃人、蕃地”;办务署废止后,原住民事务改由各厅总务课管辖。与此同时, 清代的隘勇制也得到了继承和推广,1900年4 月总督府颁布《隘勇佣使规程》,规 定了隘勇的资格、待遇和任务。隘勇住在山区汉蕃交界处, 24 小时值班巡逻,发 现可疑情况应立即通报日本警察,并接受其指挥。如此一来,隘勇制就被绑在了警 察的系统之上。1900年底,官办隘勇数达1593名,在对原住民监视和防范上起了重 要的作用。 1902年,持地六三郎提出《关于蕃政问题的意见书》,他认为:原住民所在的 山地是日本对台经济资源开发的对象,“蕃人”则妨碍了日本实现其利益,特别是 所谓“生蕃”的出草和反抗行为更是如此。他主张:“国家对此叛逆状态的生蕃, 拥有讨伐权,其生杀予夺,只在于我国家处分权的范围之内”。藤井志津枝:《日 据时期台湾总督府的理蕃政策》,文英堂出版,台北,1997,第156 页。持地的建 议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采纳。1903年,总督府制定《理蕃大纲》:第一,“蕃人”、 “蕃地”统归警察本署掌管;第二,“北蕃”(按指泰雅族)以威为主,“南蕃” (按指布农、邹、排湾、阿美、雅美、卑南、鲁凯等族)以抚为主;第三,对“北 蕃”以隘勇线包围封锁之。这一时期的“理蕃政策”中,对所谓“北蕃”的防范是 重中之重,在经费安排上,“北蕃”经营费远高于“南蕃”经营费(在后来的佐久 间左马太时代的1906~1910年5 年事业计划中,前者总经费为19379414元,后者为 260000元,相比差距高达74倍以上)。温吉编译《台湾蕃政志》,台湾省文献委员 会,台北,1957,第711 页。同时,本期总督府的原住民政策有了较大的转变,即 从据台初期的抚育转向镇压。总的原则是为了配合日本殖民主义对山地资源的掠夺, 对于顽强抵抗的原住民予以剿灭,这在1903、1904年警察本署“蕃务会议”上得到 直接的体现。紧接着就是各地隘勇线向山地推进,通往山区的道路也开辟起来。 对台湾原住民的剿灭方针体现出了殖民者的残暴的一面,如宜兰厅长佐藤有熊 下令对出草“蕃人”格杀勿论,鼓励警察、隘勇和保甲民在山地要道埋伏击杀“蕃 人”,若有杀得头目者,给赏100 元,杀死蕃丁者,给赏50元。看看以下记载,便 可了解日人是怎样鼓励台湾人杀害原住民,以达其以台治台之目标: mpanel(1); 明治三十九年八月七日于马那邦山东方高地探险之际,――下午一点四十分, 于我部队前方约二百公尺处发现有一名蕃人现身,该人(按即苗栗大湖支厅用心山 隘监督所台湾人李九尾)拟立即射击,但和田警部补叮咛其应等到近距离。故待其 潜进至仅有十一二公尺处再射击,而一枪贯穿腹部,虽使其行动困难,但仍企图逃 走,隘勇吴阿昂又补上一枪,使其仰面倒下。这时隘勇李九尾冲过去夺下蕃人所携 的蕃刀,割下其首级。 以上沉着勇敢之行动实完美的克尽蕃界警备员之职责,符合颁发隘勇有功徽章 之内训第一条第二号,故拟请颁授有功徽章。王学新:《“杀蕃赏”之研究――以 竹苗地区为例》,《第三届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省文献 委员会,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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