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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籍民问题的产生及清廷对策(1) 台湾籍民是甲午战争后台湾割让、两岸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这一特殊历史条件的 产物。依据《马关条约》,台湾居民在两年的选择期过后仍居留台湾者,自动加入 日本籍。作为日本籍的台湾人到大陆或东南亚居留,则为台湾籍民。 台湾割让之前,其居民大多来自闽南、粤东,两岸人民来往频繁。日据之后, 尽管台湾总督府对两岸人员交往采取种种限制措施,台湾居民前来大陆者仍络绎不 绝。由于台湾籍民拥有日本籍,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享有治外法权,这 种特殊的地位,引起了当地居民中一部分不肖子弟的羡慕,他们想尽办法,以购买 台湾人旅券等方式混入台湾籍,假冒台湾籍民随之在各地产生。同时,日本政府出 于在福建扩张势力的需要,选择一些对日本利益有用的人“政策性”地协助他们 “归化”日本籍,“让这种人容易地获得台湾籍”。于是出现了这么一种情况: “年来福建内地华民每有身未到台,父母田产均在中国,但须转托台地亲族略花小 费,便可报入台籍,请领护照,任意横行。”“查中国向有一种奸民,或武断乡曲, 众所不容;或干犯典章,法所应办,访拿未获,畏罪远扬。福州与台湾,相离较近, 该匪一经混入台籍,便可逍遥法外,复请前来内地,是直以台湾为逋逃薮,以护照 为护身符,殊属不成事体。” 外务部,中日关系,开埠通商,《福州将军、浙抚、 外务部等为日本商民在内地包揽渔利、开设店铺、购买货物事宜的来往咨文》(以 下简称外务部档),署闽督文一件,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福建全省洋务 总局记名特用道、尽先特用道谨将日本领事给游历护照如非真正台籍暂行停发照会 并奉行原文照录折呈送察鉴,光绪二十九年五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下同)。 如光绪二十八年(1902)福清县民陈志松即从未赴台,却获日本领事认可归入台湾 籍,从一名被清廷通缉的罪犯摇身一变成为台湾籍民,凭借其日本籍身份公然赴县 衙与官府理论,此类案例屡见不鲜。福建当局不无忧虑地指出:“闽省百姓往往报 入台籍,父母田产均在内地,一经领有护照,辄复干谒官长,持符妄为,于全省地 方安宁,大有妨害。”长此以往,“更恐通省皆成日籍,渐失地方管理之权,大局 所关,实非浅鲜”。外务部档,兼署闽浙总督文一件,光绪二十九年五月十四日。 另有一种日籍台民,似与台湾籍民有别,它是台湾人中短期到岛外游历、经商 者,与长期居留当地的台湾籍民毕竟有所不同。但二者之间也是可以转化的,短期 经商、游历者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居住下来,于是就成为当地的台湾籍民。这些台 湾籍民不少也是凭借日本领事馆的保护,从事非法活动的。 无论是短时前来的日籍台民还是长居当地的台湾籍民,以及“归化”(包括假 冒)台湾籍民,福建当局均将其归为一类,即拥有日本籍的台湾人,那么如何看待 并处置这些台湾人呢?在割台后不久,随着台人在闽数目的增多,伴之而来的中日 交涉事件日渐纷繁,福州将军崇善曾叹道:“闽省本滨海要区,各国之传教通商者, 纷至沓来,络绎不绝,近年外交棘手,固已日甚一日。且地接台湾,其间日籍商民 来往闽口,尤赖随时保护,隐弥衅争,此事为他省所无,而因应之难,更非可以言 喻。”《福州将军兼闽浙总督崇善为办理洋务出力请奖折》,光绪三十年八月二十 一日,《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二十辑,台北,“故宫” 博物院印行,1975,第 73页。的确,对这些讲着与漳泉人一样的语言,穿着与大陆人一样的服装,有着与 所有中国人一样的思想文化背景的日籍台湾人,究竟应当将他们当作什么样的人, 给予什么样的待遇,已经到了该厘清的时候了。光绪二十九年(1903)福建全省洋 务总局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待日籍台人的政策主张,其主要内容如 下: mpanel(1); 查西人入内地游历,原因语言服饰显有不同,是以请给护照,以便保护。嗣中 国人改隶洋籍,由厦门到内地游历,经英领事请给护照,声明如不改装,护照即作 废纸有案。现在日本台湾属民,原籍多漳泉,由台回籍,本应照华民论,不能请给 护照,日领事请给,厦道通融办理,间有发给,该商往往藉照揽运货物、不完厘税。 第给照保护,原因中外籍贯不同,服饰互异,台民与中国百姓,籍贯服饰,一切皆 同,往来内地,无从辨别,易启影射揽运货物之弊,应请商明:嗣后台湾人民已隶 日籍,贸易来华,服饰或改西服、或改东洋服式,不能仍照华民服色,如仍穿华服, 即视作华民论,不能给照保护,以示区别,而免弊混。外务部档,福建全省洋务总 局记名特用道、尽先特用道谨将原拟日本人在闽贸易游历传教应商各节抄录清折呈 送察鉴,光绪二十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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