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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监狱(1971―1976 三十六到四十一岁) 我被请上黑轿车后,立即直驶台北市博爱路警备总部保安处,被安置在讯问室 的最后一间――第五房,开始办打指模等收押手续。旋即进来两名特务,一高一矮, 连夜疲劳审问,向我提出种种问题,由矮的主问,高的在旁记录,记录用的是本活 页簿,上面有字,是要问的各种问题。当时谢聪敏、魏廷朝已被捕去一二十天,我 因误信两人(尤其是魏廷朝)平时给我的英雄形象,竟以为他们什么也没供出,因 此就我所知,一路掩护,什么答案都不吐实,并且不断扯谎以为掩饰。由于我生怕 我的口供不利于谢聪敏和魏廷朝两人,结果一开始就给特务们“李敖不合作”的坏 印象,自此约四个小时一轮班。总是两人一组,夜以继日,问个不停。所谓夜以继 日,其实是想像中的说法,因为疲劳审问下来,我根本难以分清是日还是夜。讯问 室第五房是间内有洗手间的小套房,除一窄床一小圆桌一小茶几和四把藤椅外,别 无他物。天花板是一块块有密集小孔的甘蔗板,板面白色,小孔看起来黑色,内装 录音线路,角落有闭路监视镜头伸出,一举一动,全程监视。房正中央屋顶悬有五 盏六十支光的灯泡,不分日夜,永远开着,房的四墙和地面都钉上深褐色的塑胶布, 布后是泡绵,摸上去走上去都软软的,连床也是如此,也被塑胶布包住,床固定在 墙上,床下并且是实心的,整个房间却没有窗户,换句话说,全靠灯光和空调气孔 维持人的视觉和呼吸。全房只有一扇门,门上方有一手掌大小玻璃,透过玻璃,门 外的警卫可以窃视室内动静,我在这第五房住了近一年,门口的警卫二十四小时从 没中断过。换句话说,除了在洗脸、大小便时有个死角外,一举一动,全在闭路电 视和警卫一人的监视中。正因为第五房的装修如此奇异,所以当我被夜以继日、日 以继夜的疲劳审问中,完全无法辨别是日是夜,只能从早餐的情况感觉出又一天开 始了。 我从1971年3月19日晚上被收押起,大概经过三四天或四五天的疲劳审问,始终 浑身疲累却满口谎话,不得要领。特务们侦讯的方式只是翻来覆去听你说说说,偶 尔在旁做记录,四小时换一班,接班的两人翻看记录后,即立刻进入情况。轮番上 阵,一一追问我过去多年所做“害”国民党的事,尤其是“跟监”我的十四个月中, 我竟神通广大,在被“跟监”中做的许多“害”他们的事,例如援救柏杨事件、泰 源监狱名单事件、接雷震出狱事件、窃听器偷运事件,乃至八竿子打不着的美国商 业银行爆炸事件等等,不一而足。在所有问题中,最令我困扰的是一再问什么是 “两个半”?我说“两个半”是中国民间传说有两个半军事家,一个是杨杰、一个 是蒋介石、半个是白崇禧。他们说你李敖胡扯,我们问的不是这个。我说既然不是 这个,请你们给我一个边,教我怎么答,否则无从答起,最后终于告诉我魏廷朝说 “两个半”是他是一个台独、谢聪敏是一个台独、你李敖是半个台独。在台湾肯干 的台独,只有你们“两个半”。事实上,魏廷朝从来没跟我提过什么“两个半”, 我又从何答起?最后侦讯人员告诉我,他们得到的情报是以彭明敏为首的叛乱活动 “台湾本部”有五个委员,我是其中之一。我听了大惑不解,因为关于这“台湾本 部”,事实上,我一无所知,乃是被逮捕以后才得知的。听了这一天方夜谭,我说 半个正好是“两个半”的五分之一,“两个半”自是指五委员而言,这样看来, “两个半”岂不正是五委员的秘密代号吗?――我在忧患中仍不失幽默,这段讽刺, 我记忆犹新。 多年以后,我看到谢聪敏在海外的回忆,谈到“台湾本部’的事。谢聪敏说: “我被捕以后首先受到八天八夜的疲劳讯问,在昏昏沉沉中听到特务要求我编造台 独联盟‘台湾本部’的组织。特务指出‘台湾本部’要有五个委员。‘你先把两个 木的编进去。’特务说。我不知道谁是两个木的,我把林水泉先生编进去。他们不 让我编进林水泉,他们说林水泉坐在牢里,不可能参加台湾本部的会议,他们要的 是两个字的。于是我把当时的国民党想尽办法邀请回台的林二先生排进去。我说林 二就是彭教授派遣来台的。‘我们要的是李敖,不是林二。’特务等得不耐烦,明 白地说。‘李敖是大陆人,怎么会参加台湾本部?’我问。‘海外的台独联盟主张 容纳大陆人,李敖担任台湾本部委员,那是理所当然。’”我从来没有听过“台湾 本部”的名称,当然也没有向他谈过。即使有“台湾本部”的名称,他也未必接受 委员的职务,自古才大难为用,谁敢惹他?“‘你们要虚构罪名也要让人民信服啊!’ ‘无论如何我们已经决定抓他。’于是他们开始用刑,编造‘台湾本部’的委员名 单,替台独联盟网罗大陆人。”――在特务们的“网罗”下和谢聪敏的诬攀下,我 李敖就变成了“台湾本部”五人小组的大员,可是直到今天,我除了谢聪敏、魏廷 朝二位外,还不知道另外两位大员的名字! mpanel(1); 为了坐实我是五委员之一,特务们硬要从我口中,落实这一事实。因而把我刑 求,刑求内容从指指到夹竹竿,不一而足。后来得知:我是受刑受得最客气的一位, 同案除谢聪敏、魏廷朝以外,自李政一以下,刘辰旦、郭荣文、吴忠信、詹重雄他 们都受到各种苦刑,包括灌汽油、坐老虎凳。背宝剑、三上吊、摇电话等等在内, 这样子长年逼供的迫害,最后取得的自白,其真实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刑求我的下手人物是由保安处组长李彬如上校带头。李彬如长得狠琐黑矮、上 海口音、程度奇差,在1963年检察官王镇被刑求案中,就出过大恶名(1963年5月6 日监察院“王镇诉请被警总刑求案之监察院调查报告”中提到的李中校,即是此人), 后来脊椎生病死了。另有主要的帮凶是组员陈敬忠参谋,长得人高马大,讲得一口 好汉语,却是台湾人,程度也奇差,下落不明。……这些人在办案时,心理状态都 是极有问题的。例如他们刑求逼供时,我反问他们,我说:“我看别这么麻烦了好 不好?你们拿空白的笔录纸来,我在最后先盖下指模奉赠,然后你们回办公室,随 便你们怎么填写我的罪状就是了,你们填我是‘匪谍’、是‘台独’。是长白山上 的‘老狐狸’(我被抓时,正是电视剧《长白山上》走红的时候),悉随尊便,都 行!”可是,他们不肯,他们吼说:“他妈的你李敖是什么意思?你这样看不起我 们!你以为我们破不了案,你想把秘密带到棺材里去?不行!你死进了棺材,我们 也要把你棺材盖撬开,要你吐出秘密,再去死。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你在我 们眼中,是玻璃缸里的金鱼,我们把你看得一清二楚!你不说不行!”我说:“你 们要我说,总得透露一点蛛丝马迹,让我来编。”他们说:“我们不提示!”正因 为他们的信条是“不提示”,所以才有新疆王盛世才那种整人作风。(盛世才自己 反苏后,诬人是共产党,十分起劲,他亲自审问丁慰慈,查问拿了苏联多少卢布。 丁慰慈不胜刑求,向盛世才说,你说拿多少就拿多少,我承认就是。可是盛世才一 定要逼人自诬。于是丁慰慈只好从拿五万说起,盛世才嫌少,毒打之下,卢布由五 万升到十万、二十万、三十万,可是还打不停,嫌太少。丁慰慈索性自诬拿了一百 万,结果盛世才又嫌多。于是,丁慰慈由十万、二十万、三十万,一路往上升后, 再从九十万、A十万、七十万、六十万一路往下降。直到被毒打得体无完肤时,丁慰 慈说出五十万,盛世才认为与“腹案”相合,含笑叫停。盛世才的结论是:“丁慰 慈!你早说实话,不就少吃那么多的苦头了么?”)――这种办案人员的心态,后 来我才悟出道理来,原来这是一种自欺型的心理变态、一种自欺型的虐待狂。明明 以冤狱整人,却视被害人自诬细节以为乐,乐而久之,他们也多少自欺这不是冤案、 假案、错案,这是无风不起浪的。于是,他们心虽不安,理却得了,遂根据人犯的 乱说而乱编,嵌入法律,把案子咬得死死的,最后,奖金他们拿,大牢人犯坐,周 而复始,冤狱连台了! 五委员之外,另一个被追问的问题是:“为什么要把害‘政府’的文件交给 ‘国际奸人’马丁?”我说:“因为我要争取人权,只好托‘国际奸人’送到联合 国人权委员会等机构,来揭发你们国民党统治下的黑暗。”特务们追问:“马丁是 不是台独分子?”我笑说:“马丁是英国人、英国名人,怎么会是台独分子?”特 务们听了,面露狞笑,突然间,朝我面前丢出一本书,原来就是我被捕前不久坐在 马桶上看《新闻天地》提到的那本大名鼎鼎的“台湾独立联盟机关志”――《台湾 青年》第一二○期,赫然看到“台湾泰源监狱‘政治犯’名单”的大标题,我才恍 然大悟:原来马丁“此马来头大”,此马原来跟台独分子勾结的! 最精彩的是,在名单最后,还来了一张照片,标题说:“蒋家对于反对他的所 谓‘政治犯’就是在释放后也经常派遣特务跟踪,此张照片是其镜头之一(本联盟 在岛内的秘密盟员摄)。”――照片内容,明明是我从我家四楼窗口偷照的“跟监” 现场,我变成了他们台独联盟“在岛内的秘密盟员”!如此不由分说,公然以黄袍 加身、硬施厚爱,这些台湾“盟友”的作风与用意,也就真可知矣!但是,把我硬 施厚爱的台湾“盟友”是谁?难道是表面上《台湾青年》版权页上的“发行人王育 德”、“总编辑吴进义”,乃至“编辑委员罗福全、孙明海、王仰止”这些“小尾” 吗?或是出资大老板最后无耻投降国民党回来的事宽敏那种“中尾”吗?当然不是, 我与他们素昧平生,真正的硬施厚爱者,不是别人,正是“大尾”彭明敏自己!多 年以后,谢聪敏也私下笑嘻嘻地告诉我:“不是彭先生干的,还是谁啊?”这是什 么作风、什么意思呢?如果李敖是岛内台独联盟秘密盟员,你这样一写,岂不无异 向国民党泄底、告密吗?如果李敖不是秘密盟员,你这样一写,岂不蓄意诬陷李敖 是台独盟员吗?不论从正反哪个角度看,这照片登出来、这行字写上去,就是典型 的诬陷朋友、典型的出卖同志,为政治牺牲朋友,在朋友因他受难时还落井下石如 此,这是哪一家的做人品质呢? 经过夜以继日、日以继夜的侦讯,我终于悟出原来诬我成为台独大员是符合特 务们和台独分子们的双方利益的!最后我对特务们说:我的整个感想是台独分子希 望把这案子做大,咬住李敖,硬替他们捧场,对外宣传说:大家快看,台独运动不 但有外省人参加,并且还是顶瓜瓜的外省人李敖加入我们的行列!另一方面,你们 国民党情治人员也希望把这案子做大,案子有李敖参加,自然就顿时变成大案,扣 住李敖,硬替你们捧场,可以对上面报告破了巨案、可以多领奖金。这样双方你推 我拉,我还有话可说? 就这样的,我在暗无天日的保安处讯问室第五房住了近一年后,被移送到景美 秀朗桥下军法看守所,那天是1992年的二二八之日。在第五房近一年,是我一生中 最阴暗的日子了,在这房中,我历经了国民党特务们的凌辱刑求、历经了好朋友的 陷害出卖、历经了亲弟弟的趁火打劫、历经了小情人的黯然离去、历经了终年不见 阳光的孤单岁月。……虽然我在多少个子夜、多少个晦冥、多少个“昏黑日午”, 我噙泪为自己打气,鼓舞自己不要崩溃,但当十个月后,当小蕾终于写信来,说她 不再等我了,我捧信凄然,毕竟为之泪下。我识小蕾在1967年9月26日,那时她十九 岁,正从高雄女中毕业北来念铭传商专,她和同学提着行李等计程车,正巧我开车 经过,看到她,我立刻喜欢上她。此后我经常送她上学、接她下课,近于形影不离 地过了三年七个月的快乐日子。有一次李翰祥坐我车里一起等她下课,远远地她和 同学走来,李翰祥一眼就断定哪个女孩子是小蕾,并身兼“星探”,邀她演缇萦、 演琼瑶的电影,但她拒绝了。小蕾身高一米七○,长发清纯、可爱无比,除了忧郁 不足外,十足是琼瑶《窗外》里的小女生,在《文星》星沉的日子里,她一直在我 身边,伴我度过被国民党大力封杀的岁月,在山边。在小溪、在花园、在电影院、 在保龄球馆、在特务跟踪的日月潭……我们一起倘祥大化,过了无数欢娱的时光。 小蕾是最善良的少女,她从没跟我发生争吵,她永远依偎在我身边,任我提议做我 想做的任何事,她是我有生以来最怀念的女人。我一生与女人离合,都是情随情迁, 但与小蕾的分手,却是情随事迁,是我政治性入狱导致的生分、导致的生离死别, 所以留下的只有怀念与美感,无复其他。小蕾的离去,相对于我被刑求逼供,是我 遭遇的另一困境,两个困境都发生在我陷身牢狱的第一年,那时我三十五岁。 小蕾来信后十八天,我终于离开保安处第五房,改押景美军法看守所。我被关 在第二房,当晚进住另一囚犯,自言是犯了军法的警备总部上尉袁耀权,名为同住, 实为监视。第二房不到两坪大,扣掉四分之一的马桶和水槽,更形狭小,“散步” 五步就得回身,两人一起“散步”每次都要侧身而过,其局促可知。过了几个月, 袁耀权判了无期徒刑,调走了,我独住第二房,再转到十一房,十一房大了一倍多, 可是最多时要住上六名囚犯。最后同房的黄毅辛出狱了,胡炎汉、崔积泽移监了, 李国龙管训了,黄中国枪毙了,其他川流的囚犯也都走了,只剩我一个人住,不久 便调到第八房,跟第二房一样小,但光线好一点。我在景美军法看守所共住了四年 八个月,可是一个人在第八房住了二年半之久。在第八房我是特权阶级:一、我有 一个黄毅辛走后留下的热水瓶;二、我有一块大木板――破门板架起的书桌。不过, “书桌”架起后,全房只剩二分之一的“散步”空间了。我一个人整天吃喝拉撒睡, 全部活动,统统在此。不过不以人为本位,小房间内也不乏“生物”,白蚁也、蟑 螂也。壁虎也、蜘蛛也、蜈蚣也。……都户限为穿、来去自如。至于狗彘不苦的人, 就自叹弗及。八号房的户限与来去,主要靠墙与地交接点上的一个小洞,长方形, 约有30×15公分大,每天三顿饭,就从小洞推进来;喝的水,装在五公升的塑胶桶 里,也从小洞拖进来;购买日用品、借针线、借剪指甲刀、寄信、倒垃圾……统统 经过小洞;甚至外面寄棉被来,检查后,也卷成一长卷,从小洞一段段塞进。小房 虽有门,却是极难一开的。门虽设而常关,高高的窗户倒可开启,可是透过窗上的 铁栏看到的窗外,一片灰墙与肃杀,纵在晴天的时候,也令人有阴霾之感。 我在1972年自保安处改押景美军法看守所后,等候军法审判,全部过程中,有 可笑的一些变化。原来我在警总军法处被乱判叛乱的“主文”是: 李敖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处有期徒刑十年,褫寺公权六年。 综看这一警备总部1972年度初特字第十二、十七号、1972年秤理字第二七五八号判 决书,发现所谓李敖叛乱的罪行,昭彰者不过三类: 第一类是“与彭来往带信罪”――说我明知彭明敏特赦出狱后“叛国”之念未 泯,仍秘密与之交往,并且介绍了某外籍人士为彭明敏带出一封信到海外,未加检 举。 第二类是“家藏文件入伙罪”――说我接受谢聪敏交问的叛乱宣言及月刊多件。 并同意加入以彭明敏为首的叛乱活动,做了“台湾本部”的委员。 第三类是“监狱名单外泄罪”――说我把泰源监狱叛乱犯名单交某外籍人士带 赴外国,作为攻汗“政府”之运用。 警备总部就凭上面这三类罪名,判了我十年大狱。判决日是1972年3月10日,审判 长是聂开国、审判官是张玉芳、王云涛。收到判决书后,我拒绝上诉,准备坐它十 年。但是军事检察官韩延年说判得太轻了,他提出声请书,说李敖“犯罪情节并无 轻微,亦无可悯恕之处,又无法定减轻之原因,乃竟分别酌减或处以最低度之刑, 量刑似嫌过宽,爱依军事审判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声请复判”。复判开始后, 可拖得久,直拖到三年半后,1975年8月12日才下来,审判长是萧凯、审判官是李桓、 成鼎。文号是1972年夏普教风字第三十三号“国防部”判决书,“主文”是“原判 决撤销发回台湾警备总司令部更为审理。”于是,老庭重开,再为判决,因为赶上 蒋介石死了大减刑,所以刑期就短了。“主文”是: 李敖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处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夺公权六年, 减处有期徒刑五年八月,褫寺公权四年。 综看这一警备总部1975年度谏判字第四十九号判决书,发现所谓李敖叛乱的罪行, 昭彰者仍不出上面所分的三类,但是在判决书行文之间,却动了手脚,略有增删。 警备总部仍凭上面这三类罪名,判了我八年六个月大狱。判决日是1975年9月25日, 审判长是王宗、审判官是徐文开、傅国光。这一复判,从十年降为八年半,显然已 有很明显的政治转变,但转变中最令人惊异的,倒是我变成是唯一的“叛徒”了。 我的案子,同案共八人,其他七人是谢聪敏、魏廷朝、李政一、刘辰旦、郭荣文、 吴忠信、詹重雄。两次判决对我所用的法条都是“惩治叛乱条例”第二条第三项 (俗称二条三),就是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但第一次对他们用的,却是第二条第一项(二条一),这项罪判得要重, 所以初判时谢聪敏、李政一、刘辰旦、郭荣文、詹重雄各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魏廷 朝、吴忠信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都比我重五到两年以上。可是复判时,他们的罪 名都改为第四条第一项第十款受叛徒之指使扰乱治安的罪名了,且把魏廷朝、吴忠 信、刘辰旦。郭荣文、詹重雄都判得跟我一样刑期了。这样一判,妙事来了,根据 “勘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称匪谍者,指惩治叛乱条例所称的叛 徒。”再根据“惩治叛乱条例”第一条:“本条例称叛徒者,指犯第二条各项罪行 之人而言。”换句话说,只有用第二条判的人,才是“叛徒”;用其他条判的人, 都不算叛徒。所以同案六个人中,只有我是“叛徒”,他们都不是了,他们都只是 “受叛徒之指使”的罪犯而已,这倒真是令人会心的变化哟! 警备总部军法判决我的三类罪名,其实成立的关键只在我是不是参加了以彭明 敏为首的叛乱活动、是不是做了“台湾本部”的委员而已,其他的罪名其实都是笑 话。例如: 一、说我明知彭明敏特赦出狱后叛国之念未泯云云,事实上,我根本不知道, 彭明敏脑袋里的念,泯也好、不泯也罢,我又从何知道?判决书上所说,都是诬我 之言,都不能成立,并且认定这种事实也全无物证及其他必要之证据(违反“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二、说我秘密与彭明敏交往云云,事实上,我跟彭明敏交往,完完全全公然行 之,毫无秘密可言。其没有秘密,甚至到了彭明敏要请情治人员吃饭,都托我代约 的程度。1967年7月3日,彭明敏有信给我,想约调查局处长王涂吃饭,就是证据; 又如调查局局长沈之岳请吃饭,也是专门请彭明敏和我两人的,说秘密与彭明敏交 往,竟秘密到情治人员头上,天下有如此秘密乎? 三、说我介绍某外籍人士为彭明敏带信到海外未加检举云云,事实上,信是封 口的,我又不是喜欢愉拆入信的情治人员,何能窥知其中内容?托外国朋友梅心怡 带一封信,而不经过邮政局,难道就犯法不成?这犯了什么法?不犯法,又检举什 么?带一封信,就判人十年徒刑吗? 四、说我接受谢聪敏交阅叛乱宣言及月刊多件云云,事实上,这是瞒天过海之 言。因为谢聪敏给我的宣言,乃是五年前(1965年)他们那张宣言的英译本,它是 历史文件,在我这学历史的眼中,它与兴中会成立宣言等所有宣言都别无二致,都 是史料而已。如果交阅的是即将发出的新宣言,也许还可以这样罗织我,事实根本 上没有这种新宣言。而该五年前宣言的英译本,还是国民党大员连战翻译的,译者 连战无罪,读者李敖却何来刑责?至于说月刊多件,月刊都是外文杂志之类,又犯 什么法?看看外国杂志,就判人十年徒刑吗?连军事法庭公设辩护人的辩护书,都 说:“李敖仅系阅读资料,收集叛乱犯名单,并无意图破坏‘政府’之组织,更不 得指为‘预备颠覆政府’”呢? 五、说我把泰源监狱名单交某外籍人士带赴外国,作为攻讦“政府”之运用云 云,事实上,1970年8月14日,“国际特赦协会”秘书长马丁・埃纳到我家,我把泰 源监狱名单给他,目的只是请他透过这一人道组织,对政治犯援之以手而已。国际 特赦协会对共产国家的人权纠正报告,后来台湾的国民党都一再引用之大加宣扬, 见于1987年7月10日《中华日报》,为什么我跟这个会有接触,就变为攻讦“政府” 了?难道一个“政府”合法抓了人,被抓的名单也是机密吗?这是“哪一国”的机 密?如果是机密,足见其为非法也无疑。是非法就休怪人揭发!但无论如何,这样 子把名单带到外国却并不犯法的。 以上五点,都分别驳斥了警备总部给我的三类罪名,都是笑话,都不能成立。 剩下来唯一成立的关键,就在我是不是参加了彭明敏为首的叛乱活动、是不是“台 湾本部”的委员了。这一罪名如被推翻,其他的依法都无所附丽、都不成其罪名。 但是,耐人寻味的是,在复判中,这一参与“台湾本部”的重大案件,居然暗中消 逝了,最后,反而用了无所附丽的一些浮词,罗织定罪,这是完全站不住的!这一 判决后二十一年,我在路上碰到当年整我的保安处处长吴彰炯,他早已退休,改在 仁爱路远东百货公司五楼富贵楼当总经理,他约我到他办公室小坐。我问他:“你 现在还相信我是台独分子吗?”他笑着说:“你是啊,当时我们的情报你是‘台湾 本部’五委员之一啊,你不但是台独分子,并且是大官哩!”我说:“我最后的判 决书上,已经完全没有了‘台湾本部’这一事实了,五委员之说,复判时根本被推 翻了,我有幸做了这么大的官,也给暗中解职了。你知道吗?”他听了,大为惊讶, 说:“这怎么可能?我们当年是根据你是台独大员才抓你的啊!”我笑着说;“怎 么办?你赶快给我补开证明吧,现在台独走红了,我可以凭你的证明去做大官呢!” ――整个所谓“台湾本部”之说,都是吴彰炯这些又混又坏又可恶的特务们信以为 真亻舟张为幻出来的。谑画的是,李敖是台独大员也好,不是也罢,都无碍于军法 大审下的大狱伺候,反正要你坐牢,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欲下之狱,何愁无罪? 所谓李敖是台独大员的荒谬剧,询可如是观。 正因为我看透这一真相,所以,在警备总部军法审判的时候,我是以耶稣姿态 出现的,我说了“耶稣受刑时,他也没说话”后,就对军法官不屑置一辞,也不请 律师代我置一辞。我愿意坐牢,其他不必废话。判决书中说李敖“犯罪事证已甚明 确,虽被告于本庭缄默,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得不待其陈述,径行 判决”,所以有这样的文字,就肇因于此。最可笑的是在审判时,魏廷朝看我一言 不发,居然对军法官说:“李敖不讲话,我可不可以替他讲?”我这做耶稣的听了, 简直忍不住笑。――这胖子正如李政一所说,“有一张坏嘴巴”,他和谢聪敏不够 朋友,硬把我咬成台独分子,意犹未尽,还想在军法审判时饶舌呢!(魏廷朝在台 大法律系时,我并不认识他。到他当兵时,才由马宏祥介绍认识。这胖子为人拙朴, 他大姊告诉我,说他看外国电影看不懂,因为他只能分清外国人男女,却分不清个 别的长相。所以在他看来,所有外国男人长得都是一样的,所有外国女人也长得都 是一样的,这样一来,电影中闹了半天,只有一男一女而已,又有什么好看。魏廷 朝一直给我英雄的形象,事实上,有的英雄一到牢里,就不无出入了。我对台独英 雄的英雄程度所知不足,致遭牢狱之灾,吃尽苦头,不能全怪别人。) 判决书上一共被告八人,事实上我只认识谢聪敏和魏廷朝,所以变成八个人, 有来龙去脉。在我被捕前五个月,台南美国新闻处发生了爆炸案(1970年10月12日); 在我被捕前一个月(1971年2月5日),台北美国商业银行也发生了爆炸案。当时我 在报上看到了消息,还以看好戏的心情看热闹的,做梦也没想到会扯到我头上。直 到3月19日被捕后,保安处处长吴彰炯少将叫副处长张耀华上校向我说:“李先生, 请告诉我们,谁是搞爆炸案的凶手,蒋副院长交代下来,说只要李敖说出是谁,就 立刻释放李敖。蒋副院长人格保证。”我说:“你们办案这样办,太离谱了吧?连 这种案都怀疑到我头上,你们对我太缺乏判断力了吧?”他听了,没再说什么,就 走了。后来,军法处把我提起公诉,法律文书送来,我才知道同案除了我的老同学 谢聪敏(彰化人)。魏廷朝(桃园人)外,还有李政一(台南人)、刘辰巳(台南 人)、吴忠信(台南人)、郭荣文(台南人)、詹重雄(台北市人),他们都是我 不认识的,原来都是所谓爆炸案的凶手,我竟与这些响当当的人物为伍,我真抖了。 到了1972年2月29日,第一次秘密审判开庭时候,我才第一次见到他们。那天我 坐在法庭的最左面,坐下以后,发现同排最右面有一位戴黑边眼镜的壮汉,一直侧 过身来看我,对我微笑,他就是刘辰旦。按军法处看守所的规矩,凡是同案,都要 隔离监禁。我们同案八个人,就分别在楼上楼下大房、小房、小黑房中拆散开来, 我跟刘辰旦正巧自始至终分在楼下一房到十四房的同一走道(李政一也住过九房一 段时间),我先住二房,后转十一房,再转八房;他先住十三房,后转十二房,再 转六房。因为总是在同一走道,所以虽然隔离,也偶尔见面,谊属同案,自然就熟 了。有时看病时在医务室碰到,我发现他真长得虎背熊腰,结实无比,羡慕他有这 样好的身体来坐牢,真是本钱。 我从二房迁到十一房以后,刘辰旦迁到六房,跟“成大共党案”吴锦江同房。 六房在十一房的斜对面,从高窟中可以打照面,我因为有块破门板,用书物垫起, 搭成桌子,所以一上了桌子,头就可伸到高窗上;而刘辰旦那边,因为身怀绝技, 从门框上垫脚,纵身一窜,也可攀住高窗。只要向下俯视,走道上没有班长,就可 以用暗号联络对方,上高窟讲话。刘辰旦呼叫我的暗号是吹口哨电影《坦克大决战》 一段,我呼叫他的暗号是唱英文歌一句。歌曰“Sister!Sister!Do you hear me?” 是我被捕前与小蕾看的最后一场电影《火雷破山海》中对修女唱的歌。不过为防其 他房旁听,有时也用“大字报”。“大字报”是把纸裁成长条,用毛笔写掌心大小 的字,自左向右横写,呼叫以后,一张张再自左向右慢慢传送,虽然只是纸条走动, 但是感觉与霓虹灯广告无异,真是妙法。传后撕碎,从马桶冲走,片纸不留。有一 天中午,刘辰旦、吴锦江此起彼落,每次落下,地板砰砰作响。跟我传了一两个小 时“大字报”,我想他们一定累坏了。我这边,因为有克难桌,两脚落实,不须用 脚掌侧踩门框,所以传起来,倒一点也不累。后来我迁到八号房,刘辰旦迁到六号 房,同在一排,不能打“大字报”了,所以多靠呼叫。刘辰旦有时把许多消息,写 在小纸条上,偷封在生力面袋里,佯做送面给我,请外役(主要是位外号叫“阿财” 的)转来。我那时很自私,也很谨慎,不回传字条,为了怕被查出,影响我的读书 方便。――我独居一室,拼命看书,辅导官冯音汝在书本管制上,也对我优待,这 种大牢能坐下来,有大量书看太重要了。我们那时年复一年不准看报纸,有一次李 政一在楼上弄到几块报纸传给我,不久李政一就被抓到。我当时也弄不清他们的底 细,不愿深交朋友,所以尽管礼尚往还,可是却不肯回传字条。刘辰旦的字条有时 用菜盆传给七房的吴荣元,再由吴荣无从外窗传给我(七八房有外窗相连,下有细 缝)。吴荣元和吴锦江都是“成大共党案”的头目,吴锦江判无期时吴荣元判死刑, 后改无期。吴荣元与警总的陈鸿渐同房,我尤其小心,因我对警总的人极不信任。 由于我在书本管制上被优待,刘辰旦、吴荣元他们也沾了不少光。吴荣元与同案的 刁德善,我为他们买了当时几千块的书,让他们带到火烧岛(绿岛)。由于我不肯 回传字条,他们倒也习惯了。吴荣元临去火烧岛前,留字给我,感谢我对他的“不 言之教”;刘辰旦一点也不怪我,他知道一定有我特殊的原因,仍旧对我关怀备至。 我冬天畏寒,他极为担心,请他姊姊刘美女买药送我,又传字条来,提出各种御寒 良方,其中之一是教我学日本学生,用干毛巾浑身干擦生热,他的好意,我至今记 忆犹新。我因饱受深交朋友之累,所以在没弄清底细前,颇为矜持,但是刘辰旦对 我,一本胸怀坦荡,日子久了,我发觉此人很够朋友。1975年4月25日,我在小房里 独自看书,特别是小蕾请她父母送来祝我四十岁生日的《生活杂志》画册。忽然班 长送进一个生日蛋糕,原来是刘辰旦请他姊姊特地为我买了送来的,刘辰旦的体贴 细心,照顾朋友,由此可见。他的姊姊在弟弟受难期间,本来打算把退休金买间小 房子的,结果钱都花在救弟弟上面了,房子吹了,她真是一位伟大的姊姊。刘辰旦 他们虽然与我同案,但是罪状却你东我西。他们罪状是所谓爆炸案,其实这是冤枉 的。在年复一年的囚居里,我慢慢得知:所谓爆炸案,根本就不是他们干的,而是 吴彰炯少将主持下的一场冤狱。我在牢里认识不少人,但与刘辰旦独亲。我出狱后 二十年,还由他陪我去拜访他那伟大的姊姊,向她致敬,并且不忘她在我四十岁生 日时送我的蛋糕。 在判决定谳后,所余刑期只有一年多了。1975年12月22日清早,我突然被通知 收拾行李,要移送“仁爱教育实验所”(仁爱庄),就这样的,我从景美移到土城, 开始被国民党“仁爱”了。为了优待也为了隔离,我被放到“仁爱教育实验所”中 的花园洋房里,开了专班。专班“同学”四人,即李敖、谢聪敏、魏廷朝、李政一, 从外请来所谓学者名流给我“上课”,他们是陶涤亚、毛树清、项酒光、周道济、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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