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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三十三 律历十三
○纪元历
步交会
交终分:一十九万八千三百七十七、秒八百八十。
交终日:二十七、余一千五百四十七、秒八百八十。
交中日:一十三、余四千四百一十八、秒五千四百四十。
朔差日:二、余二千三百二十、秒九千一百二十。
望策:一十四、余五千五百七十九。
已上秒母一万。
交率:三百二十四。
交数:四千一百二十七。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约分七十九、秒四十四。
交中度:一百八十一、约分八十九、秒七十二。
交象度:九十、约分九十四、秒八十六。
半交象度:四十五、约分四十七、秒四十三。
日食阳历限:三千四百,定法三百四十。
阴历限:四千三百,定法四百三十。
月食限:六千八百,定法四百四十。
已上分秒母各同一百。
推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以交终分及秒去之,
不尽,满日法为日,不满为余秒,即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次朔及望入交: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求次朔,以朔差加
之;求望,以望策加之:满交终日及余秒去之,即各得次朔及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
秒。若以经朔、望小余减之,各得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望夜半入交:因经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视定朔、望日辰有进退
者,亦进退交日,否则因经为定,各得所求。
求次定朔夜半入交:各因定朔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
余皆加五千七百四十二、秒九千一百二十,即次朔夜半入交;若求次日,累加一日:
满交终日及余秒皆去之,即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望加时入交:置经朔、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以入气、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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