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书签
出师有名 第 19 章 莫斯科向喀布尔表示:必须使苏联驻军合法
<< 上一章节 下一章节 >>
        莫斯科向喀布尔表示:必须使苏联驻军合法 为了更有效地防止和减轻国际社会的谴责,苏外交部、国防部和国家安全委员 会还建议苏共中央除在国内外宣传苏联出兵阿富汗的理由外,还应同阿富汗政府签 订关于苏军临时驻防阿富汗领土的条约,以使苏在阿富汗驻军合法化。 1980年1 月18日,由苏联外交部、国防部和国家安全委员会联合起草的《苏维 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苏军临时驻防阿富汗民主 共和国领土条件的条约(草案)》被送到了苏共中央政治局。条约内容是这样的: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政府决心捍卫苏联人民和阿富 汗人民的安全与独立,坚决维护亚洲和全世界的和平与安全,遵守1978年12月5 日 苏联一阿富汗友好。睦邻和合作条约,重申忠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达成如 下协议。 第回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根据阿 富汗民主共和国政府的请求进入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的有限苏联军人的一部分暂 时留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协助阿富汗人民防御外来侵略。 暂时留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的苏联军队的人数和分布地,由苏维埃社会主 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政府协商决定。暂时驻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 领土的苏联军队依然受苏军指挥。 第2 条①苏军暂时驻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上,不能破坏共和国的国家主权。 苏联军队不干涉阿富汗民主共和国的内政。 ②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的苏联军队、军队编成中的人员及其家属都要遵守 阿富汗民主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第3 条①苏方承担留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上的苏军的生活费用。 ②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的苏联军队、军队编成中的人员及其家属在阿富汗 民主共和国期间,阿富汗政府向他们提供营房、办公室、仓库和其他用房,并按双 方协议和议定书(见附件)提供有固定设施和设备的机场。 靶场、射击场和训练场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国人民武装力量共同使用。 使用上述设施以及公共设施、商业服务和其他服务的办法和条件,由双方协商 决定。 第4 条苏联军队、军队编成中的人员及其家属可以乘汽车、飞机和其他交通工 具到阿富汗民主共和国苏军分布地和离开阿富汗民主共和国。 苏联军队编成中的人员及其家属进入和离开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时,免检护照和 签证。 越过苏联一阿富汗边界的地点和办法、检查方法以及有关证件的种类和形式, 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5 条阿富汗方面同意下列人员和货物在通过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国界时不纳税, 不受海关和边防检查:苏联军队和部队编成中行动的军队编成人员;全部军用物资, 包括苏联军队生活用的物资;单独或与家属一起并携带个人用物品(在向海关出示 有权过境证件条约下)进入或离开阿富汗民主共和国的军队编成人员。 苏方运到阿富汗民主共和国的器材、装备、武器可运回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而不缴纳关税。 第6 条①暂时驻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的苏联军队个人及其家属的商业和生活服 务,由苏联的商业和生活服务企业负责。 ②阿富汗方面按阿富汗民主共和国现行的零售价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商业企业 采用的折扣以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权威商业单位商定 的数量向苏联商业和生活服务企业供应商品。 所供应的商品将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的货币结算。 ③阿富汗方面按苏联和阿富汗有关外贸单位签订的合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 国联盟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国之间贸易关系方面现行的价格和议定的数量有计划地向 苏联军队供应食品和工业品,包括燃料(天然气、煤、焦炭、烧材)。 第7 条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政府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提供必要数额 的阿富汗货币,用于苏联军队暂时驻于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的费用。这笔货币的 数额将由双方有关机关协商确定。 第8 条第3 条规定的服务费以及根据本条约第7 条提交的阿富汗货币的结算办 法,将在本条约生效后2 个月内由双方的补充协议予以规定。上述阿富汗货币将根 据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国内价格和税率同外币价格的比例折合成卢布。 第9 条与苏联军队暂时驻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有关的司法权问题按以下办 法解决。 ①有关苏联军队编成人员或其家属的犯罪和过失案件,按阿富汗法律由阿富汗 法庭检察院及其他侦查机关审理。 苏联军人的犯罪案件由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军事检察院起诉,由军事司法机关审 理。 ②本条第1 项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 )如果苏联军队的军人或其家属 只是犯了反对苏联以及反对苏联军人或其家属的罪过或错误;(2 )如果苏联军队 军人在军队分布区执行公务时犯了罪过或错误。 本项第(1 )和第(2 )款所指的案件由苏联法庭、检察院及其他根据苏联法 律有权审理的机关裁决。 ③如果犯了反对暂时驻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的苏联军队及其编成人员的罪 过,犯罪人要承担如同犯了反对阿富汗民主共和国人民武装力量及其编成人员的罪 过一样的责任。 ④对本条第1 、2 项规定的一些案件,苏联和阿富汗的有关机关可以互相要求 给予或接受审判权。这种要求将被认为是友善的。 ③苏联和阿富汗的有关机关在追究本条回、2 、3 项规定的应受惩罚行为方面 要互相给予法律的和其他各种帮助。 第10条①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向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政府赔偿由 于苏军部队和其编成人员的行为和过失可能给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造成的损失,以及 苏军部队及其编成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可能给阿富汗公民、机关或阿富汗民主共和国 领土上的第三国公民所造成的损失,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按根据本条约第13条规定 任命的苏军暂时驻阿事务全权代表确定的数额(根据索赔要求并考虑阿富汗的法律 规定)进行赔偿。 由于苏军部队履行义务而产生的纠纷也应根据上述原则审理。 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还同意向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政府赔偿苏军编 成人员在执行勤务之外的行为或过失,以及由于苏军编成人员家属的行为或过失可 能给阿富汗机关和公民以及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上的第三国公民造成的损失,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按阿富汗有关法院根据对肇事者提出的索赔确定的数额进行赔 偿。 第11条①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按苏联军队暂时驻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 土事务全权代表根据提出的索赔和阿富汗法律确定的数额赔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 国联盟政府由于阿富汗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过错给暂时驻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的 苏联军队的物资、苏联军人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阿富汗法院根据向肇事者提出的索赔规定的数额 赔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由于阿富汗公民的行为或过错给暂时驻在阿富 汗民主共和国领土的苏联军队、苏联军人及其家属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2条赔偿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损失,双方要在苏联军队暂时驻在阿富汗民 主共和国领土事务全权代表做出决定或法院判决生效后3 个月内进行。 受害的人员、军队和机关应得款项由双方有关机关支付,在第10条规定的情况 下由苏联的机关支付,在第11条规定的情况下由阿富汗的机关支付。 第13条为协调与苏联军队暂时驻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有关的问题,苏维埃社会 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政府各任命自己的苏联军队暂时驻在阿富 汗民主共和国事务的全权代表。 第14条①本条约术语解释苏军部队编成人员是:(1 )苏军军人;(2 )在暂 时驻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的苏联军队中工作的苏联公民。 ②苏军部队编成人员的家属是:(1 )夫人;(2 )未结婚的子女;(3 )受 抚养的亲人。 ③“分布区”是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政府或地方政权机关划给苏联军队管辖的区 域,包括军队所在地。 第15条本条约自双方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苏联军队暂时驻在阿富汗民主 共和国领土的期间。 1980年1 月日签订于――市。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俄语和达里语两种文字书就, 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政府这一条约还有一个附件, 内容是:根据1980年1 月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政 府关于苏联军队暂时驻防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条件的条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①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暂时驻扎苏联部队共6 万人。 部队包括步兵、炮兵、装甲兵及其他兵种。 此外,还配置航空兵,数量为240 架飞机和直升飞机。 为了管理军队将组建相应的管理机关。苏联军队指挥部暂时驻军问题代表住在 喀布尔市和赫拉特市。 ②阿富汗方面在1980年1 月30日以前为本协议第1 项所指苏联军队在居民点和 卫戍区按附件提供营房和住宅办公室和其他用房以及机场,包括机场k 驻军用房和 其他设施。 军队作战训练用的靶场、射击场和训练场,将与阿富汗民主共和国人民武装力 量共同使用。 为了改善军队配置,保证作战训练,必要时苏联军队可在划给他们的驻扎区内 建造归苏联所有的必要的设施。 ③为了彼此联系并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上的 苏联军队指挥部联系,暂时驻防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的苏联军队有权按苏维埃社 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武装力量规定办法使用各种军用通讯工具。 ④为完成作战训练任务和为暂时驻防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的苏联军队进行空 运,苏联军用飞机可在阿富汗民主共和国上空飞行,以及按苏军指挥部和阿富汗民 主共和国人民武装力量指挥部共同制订和批准的规章往返飞行于阿富汗民主共和国 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 为反击破坏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空的外国飞机,暂时驻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 的苏联军队将根据苏军指挥部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国人民武装力量指挥部共同制定的 条例使用防空系统设施。 ⑤苏联部队在训练中心和驻地之间的移动,按苏军指挥部的计划实施。 师和师以上训练的地域,由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阿富汗民主 共和国政府关于苏联军队暂时驻防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条件的条约第13条任命的 苏联军队暂时驻防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士事务双方全权代表协商决定。 ⑥本附件和1980年1 月日签订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阿富汗民主 共和国政府关于苏联军队暂时驻防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条件的条约同时生效,为 该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该条约的有效期相同。 1980年1 月日签于――市,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俄文和达里文书就,两种文本 具有同等效力。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政府苏军驻区和军营:法扎 巴德、喀布尔、巴拉一西萨尔城堡(喀布尔)、萨拉西阿勃(喀布尔)、迈丹、巴 格拉姆、恰里卡尔。贾巴勒西拉季、杜希、贾巴尔、普勒胡姆里、巴格兰、赫拉特、 信丹德、代赫一纳乌、阿德拉斯康。 苏阿共同使用的机场:信丹德、喀布尔、巴格拉姆、昆都士。 苏联外交部、国防部和国家安全委员会在拟定上述条约的同时,还起草了给苏 联驻阿富汗大使馆的指示电,要求苏联大使拜见巴布拉克・卡尔迈勒,说服其同意 签订上述条约。指示电文是这样的:喀布尔。 苏联大使馆:请拜会巴布拉克・卡尔迈勒,并称受命向他谈以下内容。 据完全支持我们的阿富汗朋友的看法,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周围的外部政治形势 在一定时间内将依然是复杂而紧张的。 世界帝国主义和中国霸权主义者互相勾结,共同扩大武装干涉阿富汗民主共和 国事务的规模。最近资产阶级的宣传加强了反对阿富汗和反对苏联的运动,歪曲苏 联军队驻防阿富汗的意义。 因此最好签订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苏 联军队暂时驻防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条件的条约。在条约中指出这一措施的暂时 性质,并强调苏联军队是应阿富汗政府的请求,为防御外来侵略而进驻阿富汗民主 共和国领土的,不于涉阿富汗的内政,苏军将遵守阿富汗国内的法律。条约中可规 定双方选派苏联军队暂时驻防阿富汗事务全权代表,协调军队分布,物质供应,服 务,司法及其他问题。 如果卡尔迈勒表示原则上同意我们的建议,你就说,你可以把条约草案交给阿 富汗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或卡尔迈勒指定的其他人进行协商。 请电告完成情况。 1 月25日,苏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了这一条约,并作出了决议:①同意 苏联外交部、国防部和国家安全委员会关于就签订苏联政府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政 府之间关于苏军暂时驻防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领土条件的条约进行谈判的建议。 ②基本同意条约草案文本。 ③责成苏联外交部同阿富汗方面协商上述条约草案。允许对条约文本作非原则 性的补充和修改。签订条约的时间和方式另行决定。 ④同意给驻喀布尔苏联大使的指示草案。

Search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