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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2 卷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货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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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货下四 ○盐中 元丰七年,知沧州赵瞻请自大名府、澶、恩、信安、雄、霸、瀛、莫、冀等州 尽榷卖以增其利,才半岁,获息钱十有六万七千缗。哲宗即位,监察御史王岩叟言: “河北二年以来新行盐法,所在价增一倍,既夺商贾之利,又增居民之价以为息, 闻贫家至以盐比药。伏惟河朔天下根本,祖宗推此为惠,愿陛下不以损民为利,而 以益民为利,复盐法如故,以为河北数百万生灵无穷之赐。”会河北转运使范子奇 奏,盐税欲收以十分,遣范锷商度。岩叟复言:“臣在河北,亦知商贾有自请于官, 乞罢榷买,愿输倍税。主计者但知于商贾倍得税缗以为利,不知商贾将于民间复增 卖价以为害也。庆历六年,既不行三司榷买之法,又不从转运司增税之请,仁宗直 谓朕虑河北军民骤食贵盐,可令依旧。是时计岁增几六十万缗,仁宗岂不知为公家 之利?意谓藏之官不若藏之民。今陛下即位之始,宜法仁宗之意,不宜以小利失人 心也。”明年,遂罢河北榷法,仍旧通商。六年,提举河北盐税司请令商贾贩盐, 于场务输税,以及等户保任,给小引,量道里为限,即非官监镇店,听以使鬻之, 盐税旧额五分者,增为七分。则盐税盖已行焉。 绍圣中,河北官复卖盐,继诏如京东法。元符三年,崇仪使林豫言:“河北榷 盐,未必敷前日税额,且契丹盐益售,虑启边隙。”明年,给事中上官均亦以为言, 皆不果行。宣和元年,京畿、四辅及滑州、河阳所产碱地,悉垦为田,革盗刮煎盐 之弊,知河阳王序以劝诱推赏。三年,大改盐法,旧税盐并易为钞盐。凡未卖税盐 钞引及已请算或到仓已投暨未投者,并赴榷货务改给新法钞引,许通贩;已请旧法 税盐货卖者,自陈,更买新钞带卖,已请钞引,毋得带支。初,茶盐用换钞对带之 法,民旅皆病,然河北犹未及也;至是,并河北、京东行之。 其在两浙曰杭州场,岁鬻七万七千余石,明州昌国东、西两监二十万一千余石, 秀州场二十万八千余石,温州天富南北监、密鹦永嘉二场,七万四千余石,台州黄 岩监一万五千余石,以给本州及越、处、衢、婺州。天圣中,杭、秀、温、台、明 各监一,温州又领场三,而一路岁课视旧减六万八千石,以给本路及江东之歙州。 庆历初,制置司言:比年河流浅涸,漕运艰阻,靡费益甚,请量增江、淮、两 浙、荆湖六路粜盐钱。下三司议,三司奏荆湖已尝增钱,余四路三十八州军,请斤 增二钱或四钱。诏俟河流通运复故。既而江州置转运般仓,益置漕船及佣客舟以运, 制置司因请六路五十一州军斤增五钱。民苦官盐估高,无以为食,诸路皆言其不便。 久之,韩绛安抚江南还,亦极言之。其后两浙转运使沈立、李肃之奏:“本路盐课 缗钱岁七十九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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