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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卷 志第五十三 食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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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五十三 食货一 《记》曰:“取财於地,而取法於天。富国之本,在於农桑。”明初,沿元之 旧,钱法不通而用钞,又禁民间以银交易,宜若不便於民。而洪、永、熙、宣之际, 百姓充实,府藏衍溢。盖是时,劭农务垦辟,土无莱芜,人敦本业,又开屯田、中 盐以给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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